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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特殊教育学校办学章程

来源:成都市温江区特殊教育学校 发表时间:2021-06-21 阅读次数:11877

成都市温江区特殊教育学校办学章程

(本章程于202147日完成修订,202148日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使学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全面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以及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温江区特殊教育学校”,英文表述为“WenJiang  Special  Education  School  of  ChengDu;住所地址为成都市温江区柳城东大街47号附4号,邮政编码为611130

第三条  学校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主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立学校。

第四条  学校面向成都市温江区招生,招生对象为6-15周岁罹患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含脑瘫)、精神残疾(含自闭)、多重残疾及其他残疾的特殊儿童少年,免费入学。办学规模为9个年级18个教学班,其中不包含送教上门班级。

 

  1.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办学理念:生活化教育——让每一个孩子有尊严地生活。

    学校发展目标:校园精致、管理精细、队伍精良、学生精彩,在四川省、成都市有一定影响力的特殊教育学校。

    第六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办学目标:提供适宜支持,发挥最大潜能,回归主流社会。

    教师发展目标:师德高尚、理念先进、教康专业、爱心永驻的魅力教师。

    学生培养目标:有爱心、愿沟通、能自理、会生活的阳光少年。

    教师行动纲领:用专业创造生命的奇迹,用爱心静候花开的时节。

    学校校训:让每一个生命健康成长。

    学校校风:阳光  自信  独立  幸福

    领导作风:公正  公平  公心  公信

    教师教风:勤业  敬业  专业  乐业

    学生学风:自尊  自理  自信  自强

    学校标识:

    主题图案为舞动彩带的残疾人物形象,主体人物形象积极向上,寓意学生身残志坚、积极面对生活的品格,突出学生发展目标:有爱心、愿沟通、能自理、会生活。三条彩带寓意来自学校、家庭、社会对学生的关爱,共同舞出学生美好的未来。学校采用蓝色系作为学校主体色调。蓝色代表宁静,蓝色为天空大海色,代表广阔的世界,有包容的博大胸怀,寓意孩子在蓝天白云下快乐学习,健康成长。

    第七条  学校发展规划的制定。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制定三年发展规划,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2.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任命,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全面负责学校的办学方向,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教师队伍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学校校长、副校长由温江区教育局按相关程序聘任。

第九条  校长根据《教育法》所赋予的权限行使职权。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

2.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

3.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制度、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4.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在核定职数内,按照精简高效原则,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可以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也可以采取干部竞聘上岗的方式,经过学校竞聘上岗工作小组及校务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区教育局人事科及教职工管理服务中心考察后由校长任命(聘任);

5.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学校内部事务、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实行“区管校用”的教师聘用合同制,教师与区教职工管理服务中心签订人事聘用合同,与学校签订工作岗位合同;

6.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设置开发校本课程,落实教康结合、一人一案,对学生进行动态考核评价;

7.负责教师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培训计划,推进学习型、合作型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8.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辞退;

9.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上级的拨款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仪器设备等,合理安排使用; 10.负责学校安全及卫生工作;

11.开展好学校党支部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积极支持工会等群众组织按照章程进行活动;

12.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家委会等组织的作用,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生活化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建立中国共产党成都市温江区特殊教育学校支部委员会。设支部书记1人,委员2人。支部书记及委员按《中国共产党党章》,由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保证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抓好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纪检组织充分行使权力,加强党内监督;负责学校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考核及校级干部推荐等工作;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和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的团结与合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一条  建立成都市温江区特殊教育学校工会委员会,下设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工作委员会,接受校党支部和区教育工会双重领导。设主席1人,委员2名,主席、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应该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基本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督促教职工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完成教学任务。

学校教代会须经民主推荐产生,任期3-5年,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管理学校。其主要职权:

1.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他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校内超工作量津贴和30%绩效等福利的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校长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学校工作,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落实大会决议,处理代表提案。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大会复议。复议后教代会和校长意见仍不统一时,可以提请学校党支部协调解决,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组织;

4.学校实施校务公开,建立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和发挥党支部在保证办学方向、督促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保障和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规章制度、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下设三个职能部门:教师发展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改革发展中心。根据工作需要,教师发展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学生发展中心设副主任1名、副主任(兼少先队大队辅导员)1名,改革发展中心设副主任1名。在功能上体现“一个中心,二大体系”,即:以课程建设为中心,以教育、教学、科研和后勤保障为体系。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校内实行“主任负责制”和“项目责任制”,各发展中心主任对校长负责,主任全权管理其所辖事务。

1.教师发展中心主要负责教师专业发展、课程、教育科研、教育联盟及信息技术等工作的规划实施、质量管理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教师发展中心下设生活语文、生活数学、生活适应、送教上门、综合5个教研组,组长由教师发展中心提名推荐,校长聘任。教研组长负责组织带领全组教师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和实践。

2.学生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学生德育、少先队、关工委、心理健康教育、安全、卫生、艺体、班级管理、家校协作等工作的规划实施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学生发展中心协助校长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大队辅导员协助学生发展中心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班主任具体负责本班学生德育常规工作。

3.改革发展中心主要负责学校改革发展规划、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管理指导及其他相关常规工作。

4、烹饪室、家政室、奥尔夫音乐室、感统训练室、蒙台梭利室、美工室、模拟超市、心理疏导个训室、语言训练室、计算机室、图书室隶属教师发展中心管理;广播室、少先队大队部、卫生保健室、食堂隶属学生发展中心管理。

各职能部门及其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组织架构: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校务委员会作为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务委员会由校长任主任,委员人选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扩大至中层干部组成,人数为单数。重大事项决策时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师代表、校级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参加的扩大会议。在探索现代学校制度建设中,其委员人选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组成。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能力发展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学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法律顾问合同》,聘请律师作为学校法律顾问。为学校的行政行为、合同行为、重大决策等非诉讼性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就涉及学校的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经学校指派,以学校法律顾问身份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代理诉讼,反映实情并提供相关的法律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险。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要及时行动开展救助,应细化发生意外事故的处理流程,明确校方、教师和学生各自担负责任的界限。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管理要做到“情、理、法”的统一,突出重在目标管理,严在制度管理,实在过程管理,亲在情感管理的特色。学校领导班子要在校长的领导下分工负责,职责明确,团结协作,有凝聚力、向心力、感召力和战斗力,按规定兼课、听课,深入教学第一线,热心指导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关心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

 

  1.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以班级、学科教研组和教科室为基本形式的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班主任负责全面组织、与科任老师协调做好班级教育教学及德育工作。正副班主任与科任老师应形成相对统一的教学管理方式,促进学生良好学习习惯的养成;班级教师间做好因事教学协调工作,落实一岗双责防止教学事故发生。形成班科教师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班级教育教学及学生管理等工作情况。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本组教师进行教学工作,定期组织集体备课和集体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教科室全面负责学校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由教科室主任牵头,做好学校科研课题的申报、论证、审批及教育教学成果的鉴定、推广和运用工作;做好学校教育科研规划、教科研工作指导、教师科研培训和科研团队培养与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强班级管理,结合班级实际制定班规,组织开展好每周班队活动课,每周对学生进行行为评价,按主题单元教学内容设计班级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班级氛围。

    借助“校地合作”,利用好高校志愿者资源,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校社团活动,对学生进行缺陷补偿和潜能开发,提升学生生活适应和社会适应能力。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组织社会实践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贯彻《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标准》,严格按照课程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上好各门课程,开足课时,注重教育教学效果,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认真严格执行学校的课表、作息时间表、活动安排表。编制符合特殊教育学校特点的课程方案,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充分整合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集体课程和个别化教育,尊重特殊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适应能力发展。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教师教学工作认真,广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根据学生需求和已有能力为其制定个别化教育计划,用以指导教学。选取生活化的教学内容,以单元教学的形式开展课堂教学,实施个别化教育和训练。

    第二十四条  加强各项教学过程的管理,向课堂35分钟要质量。

    各科教师根据学校制定的教师岗位职责认真履行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各项教学常规制度,落实教学常规的检查,保证课堂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不断更新教师的教育教学理念,提倡用创新的教学模式和方法、擅于运用现代化手段进行教学,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学校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校长负责,教职工参与,实行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健全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优化德育活动过程。

    学校加强以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为目的的公民意识教育,积极引导学生理解并正确行使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尊重他人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增强社会责任感。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上好运动与保健课,认真开展“两操”和“阳光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活动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综合性师生综合运动会和多次体育单项比赛,使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合作精神和坚强毅力。

    学校建立学生健康保健室,建立学生身体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全面实施禁烟。

     

  2.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被本校招入,或按有关规定转入本校的学生,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即取得成都市温江区特殊教育学校学籍。

学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按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的新生,按上级主管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受教育者的权利。学生应当依法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2.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3.享受国家规定的“三免两补”政策;

4.在能力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学校对修完应修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个人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个别化教育计划与评估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宏志助学金”、“鸡蛋牛奶工程”等形式提供资助。学校创造条件,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多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会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家长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家长参与班级和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1.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2.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3.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4.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5.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学生奖惩制度。每学期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及单项先进等,并予以全校表彰。学校对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明显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1.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实行“区管校用”的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5.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实践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一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把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理念先进、教康专业、爱心永驻的魅力教师队伍作为学校建设和发展的根本策略,认真贯彻《成都市温江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施意见》,抓好校本培训工作和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不断提高我校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用、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班主任应当遵守《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和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2.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0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财政全额拨款)。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其他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严格执行校产管理制度。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图书室、保健室、计算机室、家政室、烹饪室、感统训练室、奥尔夫音乐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定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遵守财经纪律,严格财务管理,坚持校长审批制度,管好、用好学校经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3.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主动与社区、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区密切配合的“三位一体”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健康副校长、法制副校长、校外少先队辅导员等。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班级、年级、校级三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学生发展中心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此外,为家长委员会的召开提供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教师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七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服务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家庭、社区、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使用社区的机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靠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柳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及东街社区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异常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九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合作交流要遵守相应的法规,按相关规定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六十条  学校应在教育局的领导下,指导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和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培训普通学校特殊教育师资,组织教育教学研究活动,提出本地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第六十一条  成都市温江区特殊教育学校应为本区校外残疾人工作者、残疾儿童、少年及家长等提供教育、康复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九章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治教、按章治校和依法自我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文件。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再交上级主管部门(区教育局)审批。经批准后的章程,作为校内依法办事的指南和依法治校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方针、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成都市温江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职工大会教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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